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比重。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三)技术创新活动;
(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
(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
(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八)科技创新奖励;
(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知识产权资助;
(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
(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
(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调整和设置本市公共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平台。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一)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时,适用前款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贪污、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
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中,作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