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