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