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