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三)技术创新活动;

(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

(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

(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八)科技创新奖励;

(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知识产权资助;

(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