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