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