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30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扔烟蒂、乱吐口香糖;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木、乱摘果实;
(四)违规投放和处置垃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六)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区域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洗涤、游泳、捕鱼等;
(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二)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违规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四)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五)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等;
(七)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损害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违规变道、鸣笛、使用远光灯、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规并排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车,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妨碍他人乘坐,影响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时不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翻越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强行服务;
(九)其他损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
(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
(二)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违规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倡导
(一)慈善公益;
(二)扶贫济困;
(三)志愿服务;
(四)见义勇为;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应予鼓励的行为。
(一)言行文明,衣着得体,举止端庄;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三)移风易俗,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五)尊老爱幼,邻里和谐,涵养家风;
(六)维护先烈,尊崇英模,传承精神;
(七)崇尚科学,尊师重教,家校共育;
(八)文明就医,恪守医德,医患和谐;
(九)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十)文明上网,远离谣言,弘扬正气;
(十一)文明出行,自觉排队,礼让他人;
(十二)文明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三)文明施工,按章操作,规范管理;
(十四)文明如厕,及时清洁,保持卫生;
(十五)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的行为。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激励;在录用人员时,优先考虑道德先进人物。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经营管理公共场所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介质的单位应当刊播好公益广告。
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引导。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等形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车站、机场、医院、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设置双层扶手,满足特殊人群使用需求。酒店、餐馆等公共消费场所应当设置儿童座椅,方便儿童就餐。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