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设置宣传专用设施,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经营管理公共场所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介质的单位应当刊播好公益广告。

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