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崇文尚德,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