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