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有权告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