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二)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三)违规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四)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六)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