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二)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违规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四)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五)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等;

(七)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损害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