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二)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违规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四)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五)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六)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等;(七)燃放孔明灯;(八)其他损害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