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