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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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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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