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