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