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