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