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