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