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的规定。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