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