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
旧址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保护旧址进行捐赠。
旧址保护经费和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依法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一)涂污、刻划或者损坏;
(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
(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
(五)其他危害旧址安全或者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旧址安全。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三)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旧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旧址安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
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旧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旧址行为的;
(三)旧址面临危险,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旧址及建筑构件,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为保护旧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旧址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改变旧址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