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