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