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五)其他危害旧址安全或者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