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

(五)其他危害旧址安全或者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