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一)涂污、刻划或者损坏;(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