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或者损坏;

(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

(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