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旧址建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旧址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改变旧址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