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旧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旧址行为的;

(三)旧址面临危险,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旧址及建筑构件,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为保护旧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