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域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