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02年6月13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县建制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县、镇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投资修建市政设施,经批准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用户不得接收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供电、供热和提供供水、排水服务。
水泥路面、新建五年内的沥青路面及两侧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限期恢复通行和恢复原状。
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通过城镇道路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得损坏路面。
(一)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晾挂衣物;
(二)乱堆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向公共卫生箱、果皮箱倾倒污水;
(三)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开办洗车场及露天烧烤食品摊;
(四)毁坏城镇排水设施,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杂物及有害、有毒物质;
(五)供水、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漏水或污水井污水外溢以及建筑工程用水流出场地污染环境;
(六)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沿街撒落;
(七)在城镇内街道两侧宰杀狐、貉、畜、禽;
(八)在城镇内散养家禽家畜,主要街道两侧修建畜圈禽舍;
(九)其他有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镇内清雪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清除积雪,并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城镇内采取悬挂式的广告、宣传标语,悬挂单位应在事后五日内自行拆除。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7%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建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限期拆除,并处审批责任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不进行前期动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保持规定间距的,按违法建筑处罚。
(四)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承建和建设单位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市政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依法拆除或改造,费用由所有权单位承担,并按违法建筑处罚。
(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拆除或改建,费用由所有权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按照城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占压人行道、毁坏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损坏路面的,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甲乙双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对污染的地块清除干净,并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设施和清除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抛撒物,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禽类每只处以4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主要街道两侧搭建畜圈禽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按"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合同处罚;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垃圾,并对倾倒者每次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地点运进垃圾的车辆每车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