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应将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县、镇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投资修建市政设施,经批准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