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占压人行道、排水沟盖板和公共绿地等设施。

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通过城镇道路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得损坏路面。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