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晾挂衣物;
(二)乱堆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向公共卫生箱、果皮箱倾倒污水;
(三)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开办洗车场及露天烧烤食品摊;
(四)毁坏城镇排水设施,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杂物及有害、有毒物质;
(五)供水、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漏水或污水井污水外溢以及建筑工程用水流出场地污染环境;
(六)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沿街撒落;
(七)在城镇内街道两侧宰杀狐、貉、畜、禽;
(八)在城镇内散养家禽家畜,主要街道两侧修建畜圈禽舍;
(九)其他有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