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牌匾、广告、路标、旗幌、宣传栏、揭示板、商业橱窗等,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置地点、设置标准、设置形式和设置期限等进行监察管理。

城镇内采取悬挂式的广告、宣传标语,悬挂单位应在事后五日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