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应当按规划要求将新建工程门前人行道、绿化、硬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未按规划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用户不得接收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供电、供热和提供供水、排水服务。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