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根据城镇规划要求,需挖掘城镇道路修建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水泥路面、新建五年内的沥青路面及两侧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限期恢复通行和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6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