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7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餐饮具和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市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禁止用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
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当齐全和正常运转,配备的公共餐饮具和消毒设备应当满足每日最大客流量的要求,当日未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避免受到污染。
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或者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环保等有关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或者具有必要的贮存保洁措施。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经营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具备卫生评价所需的材料和可降解环保性材料合格证书。集中清洗、消毒、排污环保评估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条规定的材料后,须进行实地预防性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生产的。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经营的;
(二)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公共餐饮具洗涤、消毒用的容器和保洁柜(箱)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五)集中清洗、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未经再次集中清洗、消毒或者一次性餐饮具重复使用的;
(六)生产、经营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公共餐饮具卫生标准的。
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