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