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对生产、经营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经营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具备卫生评价所需的材料和可降解环保性材料合格证书。集中清洗、消毒、排污环保评估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条规定的材料后,须进行实地预防性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