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拒绝、阻碍、威胁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