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