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可以进入公共餐饮具使用、生产和经营场所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使用、生产和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