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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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4月22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以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寄宿制学校或者异地办班学校入学。
县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女童教育专项基金,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适龄女童给予特殊补助。特殊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对在校的残疾学生,自治县财政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中、小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教学,撒拉族等民族语言可以作为辅助教学手段;藏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双语”教学。
学校应当从小学开设英语课。
调整学校布局、配置教育资源、任免调动农村中小学校长时,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应当组织实施文化知识补偿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的活动。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
教师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委托培训、离职进修的教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实行教师准入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职教师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
县人民政府建立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每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知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临灾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和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比例依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中单独列项。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的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经考核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热心教育事业,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一)无特殊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的乡(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
(三)因管理松弛,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小学校;
(四)因工作失职,给教育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组织或个人;
(五)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六)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勒令其退学以及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致使中、小学生严重流失的中、小学校;
(七)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八)未经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大型的庆典活动和其他商业性演出的;
(九)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退回收取的费用。
(一)利用宗教干预义务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妨碍义务教育的;
(三)家长、监护人或其他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五)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的;
(六)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乱摆摊、乱堆杂物、制造噪音,影响教学秩序的;
(七)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