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干预义务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妨碍义务教育的;
(三)家长、监护人或其他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五)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的;
(六)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乱摆摊、乱堆杂物、制造噪音,影响教学秩序的;
(七)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