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范畴,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在校的残疾学生,自治县财政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