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主的技能培训。通过委托培训、离职进修、函授等形式,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教师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委托培训、离职进修的教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实行教师准入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职教师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