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