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努力提高办学水平,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